关于撤销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2025-12-22 15:22:00来源:阜阳市交通运输局颍州分局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五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再具备开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原许可。现决定依法撤销阜阳市万聚物流有限公司、阜阳市聚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徽济灏运输有限公司、安徽众匠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嘉海服饰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详情见附表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五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再具备开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原许可。现决定依法撤销颍州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并且不再具备开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阜阳市阜程物流有限公司、阜阳汇通快递有限公司、安徽省万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阜阳荣鑫玻璃有限公司、阜阳市龙天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阜阳三环电力器材有限公司、阜阳市鲍郁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时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市云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太阳医药经营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详情见附表2)。

公告期时间:2025年12月22日至2026年1月21日。被注销企业若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阜阳市交通运输局颍州分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地址:阜阳市颍州区中南大道9号,联系电话:0558-2567610)。公告期满后,企业可在六十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政府或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阜阳市交通运输局颍州分局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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