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集资、化解风险隐患
(致阜阳市民的一封信)
阜阳市民朋友们:
近年来,一些平台及个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利用多种手段,编造投资项目,吸收群众资金,形式可谓是五花八门。事实上多数平台或个人不具备投融资的相关资质,无正当实体。收益与其承诺的回报不匹配、资金安全无保障,其运作模式违背价值规律,资金运转和高额返利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参与者将面临严重损失。
非法集资活动基本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网络、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利用亲情友情,借助传销手段进行“洗脑式”营销,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拿着社会团体法人证书、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超范围经营,利用街头传单、推介会、免费旅游、短信、电话、QQ、微信、上门推介、熟人介绍等方式网上宣传,线下推广,误导群众,拉人上钩;或者用短期兑现的方式,开始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来集资人的钱兑付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给群众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
非法集资是政府明令禁止并重点打击的经济违法行为,参与非法集资损失自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非法集资活动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凡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一律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广大人民群众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惯用伎俩。谨记高息“诱饵”不动心、老板“实力”不崇拜、“官方”背景不迷信、“合法”吸储不大意、熟人“热心”不轻信。一定要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大量的事实和教训证明:非法集资是陷阱,而不是“馅饼”;是侵吞人民群众血汗钱的“绞肉机”,而不是人民群众致富的好门道;是严重危害国家、社会和人民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而不是造福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合法投资行为。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积极举报非法集资线索。
举报电话:阜阳市处非办:0558——2181065
阜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0558——2299610
阜阳市公安局:0558——2353048
阜阳市财政局:0558——2275390
举报邮箱:ahfycfb@163.com
阜阳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6月15日
6月是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阜阳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市集中开展以“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活动危害性的认识,坚持早防范、早化解,坚决遏制非法集资蔓延势头。
市处非办提示广大金融消费者,防范非法集资要做到“四看三思等一夜”。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谁都可以参与,合法的集资有投资门槛,非法集资一般什么人都可以参与。三思:一思是否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投资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等一夜: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要避免头脑发热,一定先问问家人和朋友意见,拖延一时再决定。
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请大家积极了解打击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政策,不要相信竹篮子也能打一筐水的神话,选择正规渠道投资理财。
非法集资的“庐山真面目”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基本特征?
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1.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2.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3.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其他形式的还本付息;
4.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
三、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常见种类和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7、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8、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四、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有哪些?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五、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一)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二)防范非法集资的“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六、非法集资相关法律责任
(一)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参与非法集资,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买单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其它任何单位。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照集资人参与的比例给予统一的清退。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所受损失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