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民事案件由于打击不力,虚假陈述现象层出不穷。日前家住阜阳市颍州区的高某因虚假陈述,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罚款2000元。
2017年7月高某以本打算将34万元转入阜阳大海公司银行账户而误将款转入阜阳大路公司为由,要求阜阳大路公司退还该款,本院以不当得利纠纷立案受理,被告抗辩被告公司员工贺某通过被告账户向原告借款,不存在错误转款,因家住河南省的贺某目前下落不明,该借款又无人担保,原告担心起诉贺某要不到钱,所以没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法官问原告,对方抗辩的是否属实,原告否认,后法官多次找原告代理人谈话告知要诚实诉讼,后原告拿出贺某给原告出具的借条,法院根据原告申请追加贺某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同时变更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对本案继续审理。由于原告虚假陈述,影响了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为教育当事人要树立诚信诉讼秩序,决定对原告高某罚款2000元,目前高某已主动缴纳了罚款,并表示今后一定要遵守法律,诚实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