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场监管局召开规范转供电主体环节加价收费行为约谈告知会
2021-01-05 10:01:00作者:刘玉田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12月30日,区市场监管局召开了颍州区规范转供电主体环节加价收费行为约谈告知会。市、区发改委,区住房保障中心、市供电公司、移动、电信、联通及商业综合体、物业企业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传达了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确保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通知》(皖市监办函〔2020〕474号),通报了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相关转供电的督查情况,下发了省六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确保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告知书》。

会议从四个方面规范转供电主体单位价格行为。一是等额传导政策红利。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安徽省价格主管部门先后五次下调了工商业用电价格。一般工商业(单一制)用户累积降价0.146元/千瓦时。各转供电主体必须严格落实国家电价政策,将降价政策红利等额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截留,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二是严格按照《告知书》要求执行价格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安徽省决定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和两部制电价的电力用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三是严格执行目录电价。按照据实分摊,收支平衡的原则,转供电主体单位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之和不得高于向供电部门实际缴纳的电费金额。按政府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产生的电量损耗以及峰谷电价损益,按照据实分摊等方式解决。

四是认真做好电费分摊公示。转供电主体抄表周期要和供电部门抄录总表的周期保持一致,及时张榜公布当期向供电部门实际缴纳电费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各终端用户、共用设施当期用电量,接受用户监督。对拒不执行、截留电价政策红利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照《价格法》、《电力法》进行查处。以案促改,切实增强转供电终端用户的获得感。

此次约谈告知会的召开,有利于切实服务企业发展、破解企业发展难题、为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引导和推动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的规范、增强各转供电主体执行政策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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