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心调解,多年陈案案结事了
2017-08-14 00:00:00作者:钟家良、吕情情

    单某与宁某均系阜阳商厦的职工,201176日单某与宁某签订25万元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宁某借单某25万元,借款协议载明协议签订之日款已交付。协议签订当日宁某报警,称受胁迫签订借款协议,自己没有借单某的款,公安机关对是否受胁迫签订借款协议没有给出结论,建议双方通过法院解决。后单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宁某归还借款,宁某辩称自己没有借单某的款,同时称自己的哥哥与单某有借款纠纷,庭审中单某称真正的借款发生在199812月给付宁某的都是现金,自己与宁某哥哥没有借款纠纷。一审判决原告单某胜诉,被告宁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通过测谎,改判驳回了单某的诉讼请求,单某向省高院申诉,依然被驳回。多年来原告四处告状信访,省检察院接访后,决定提起抗诉,省高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重审。颍州法院重新立案后,指派有丰富审判经验的马怀利法官审理本案,接案后马法官仔细查阅了卷宗,如果单凭证据看原告证据不太充分,但从社会价值评判角度理解,被告或者被告哥哥好像又借过原告的款,由于时过境迁到底谁借的借多少,不好定论。法院为彻底化解双方纠纷,没有一判了之,经过反复多次调解,感于法官的诚意和耐心细致的工作方法,终使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宁某给付原告单某人民币10万元,今后双方永无纠缠,单某领款当天给法官送来一面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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